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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杨国喜与吕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喜,吕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827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喜,男,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吕占文,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国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国喜依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三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占文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