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潞城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长治市潞海电煤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长治市潞海电煤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潞城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伊田,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虎,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化琴,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长治市潞海电煤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书,山西煤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公路销售分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长治市潞海电煤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潞城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8元,减半收取1492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人民陪审员 毕俊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花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