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金山与杜秋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73号原告曹金山,男,汉族。被告杜秋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山与被告杜秋完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