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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金山与杜秋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73号原告曹金山,男,汉族。被告杜秋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山与被告杜秋完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