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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汉生与秦和平、蔡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生,秦和平,蔡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00133号原告周汉生。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和平。被告蔡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生与被告秦和平、蔡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汉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周汉生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审判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