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汉生与秦和平、蔡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生,秦和平,蔡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00133号原告周汉生。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和平。被告蔡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生与被告秦和平、蔡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汉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周汉生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审判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