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万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龙,万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龙,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万玛,男,藏族,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张成龙与被执行人万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贵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玛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偿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万玛在贵德县教育局的工资收入4120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