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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万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龙,万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龙,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万玛,男,藏族,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张成龙与被执行人万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贵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玛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偿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万玛在贵德县教育局的工资收入4120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