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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兆玉诉王海、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玉,王海,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丁兆玉,男,汉族,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张斌,抚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海,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地址:抚松县。负责人:王慧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兆玉诉被告王海、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兆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兆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0元,已退回丁兆玉。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