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马俊芹与韩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芹,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76号申请人马俊芹,女,1952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韩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申请人马俊芹与被执行人韩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549号民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549号民执行证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