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法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柳雄,来宾市南成家电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黄柳雄被执行人来宾市南成家电商场申请执行人黄柳雄依据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三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来宾市南成家电商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来宾市南成家电商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来宾市南成家电商场的银行存款6858.49元。现被执行人来宾市南成家电商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三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