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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张勇军、郑黎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张勇军,郑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吴晓明。被执行人张勇军。被执行人郑黎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军所有的车牌为浙H×××××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张勇军所有的车牌为浙H×××××号小型汽车一辆。2015年6月8日田义伟(身份证号码:××)以7.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H×××××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所有。浙H×××××号小型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起转移。二、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涧东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张勇军,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江滨小区***号。被执行人郑黎莉,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江滨小区***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军所有的车牌为浙H×××××号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张勇军所有的车牌为浙H×××××号小型汽车一辆。2015年6月8日田义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以7.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被执行人张勇军所有的车牌为浙H×××××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鹏俊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衢州市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勇军、郑黎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浙H×××××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1014777X)所有。由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1014777X)补办浙H×××××号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衢州市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勇军、郑黎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被执行人张勇军所有的车牌为浙H×××××号小型汽车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说明浙H×××××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1014777X)所有。由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1014777X)办理浙H×××××号小型汽车解封的相关手续。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17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勇军、郑黎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371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浙H×××××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1014777X)所有。由买受人田义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1014777X)补办浙H×××××号小型汽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