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秀丽与刘轶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秀丽,刘轶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事由:裁定书份数:5份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丽,护士。委托代理人陈世旷、魏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轶钊,经商。申请执行人李秀丽与被执行人刘轶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温文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轶钊要履行330916.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12元;同时申请执行人李秀丽享有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051-1057号(单)221室商铺一间(房地产权证号:市2004000318,建筑面积:20.56平方米)25%的产权份额。权利人李秀丽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轶钊自动履行了33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秀丽领取了该笔执行款,并自愿放弃其他金钱权利。同时对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051-1057号(单)221室商铺一间(房地产权证号:市2004000318,建筑面积:20.56平方米)25%的产权份额,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系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对双方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主张有必要继续执行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志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