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任永平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918号原告:任永平。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长城路2号。代表人:赵永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平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任永平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