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莫亮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亮华,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亮华,男,汉族,1936年3月4日出生,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枫,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莫亮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以下简称大华无线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8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亮华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提交七六八厂厂内人事调动通知单、证据材料清单、职工申请退养审批表、职工退(离)休审批表、对于调解意向的回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笔录。上述证据在一、二审时都提交了,但一、二审法官都没有质证也没让我说话。(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清单都没有签字和盖章。(三)庭审中,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都没有质证。(四)一、二审法官没有让我充分发表意见,只是让我提交书面意见,也没有任何回复,就直接做出了书面判决。(五)我认为一、二审的诉讼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失业保险待遇应该补到实际之日为止。综上,莫亮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莫亮华1996年4月1日自大华无线电厂正式退休后,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莫亮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一、二审程序合法。莫亮华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莫亮华的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案不予采纳。综上,莫亮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莫亮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李涵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