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韩伟与金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金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韩伟,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金晓宇,男,职业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诉被告金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