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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韩伟与金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金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韩伟,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金晓宇,男,职业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诉被告金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