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新与陈旭霞、何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祥,郑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文祥。被执行人郑耀英。本院在执行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祥、郑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龙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