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于某,男。被告黄某,女。本院在审理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