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郑俊仁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敏杰,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郑俊仁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四街*号院内*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德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俊仁,住福建省晋江市泉安中路金星大厦1108。上诉人郑敏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郑俊仁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7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郑敏杰诉称涉案域名被注册在郑俊仁名下,系信息中心、易名公司内外勾结,假冒郑俊仁的资料注册涉案域名,损害了郑敏杰申请注册的权利,郑俊仁不向信息中心、易名公司提出注销申请,亦阻碍了郑敏杰的注册。但,是否有人假冒郑俊仁资料申请注册涉案域名以及郑俊仁是否应提出注销涉案域名,均与郑敏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郑敏杰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郑敏杰的起诉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郑敏杰的起诉。原审裁定宣判后,郑敏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审理。理由为:涉案域名系被他人注册,郑敏杰申请未果。本案属于“只有申请过才能产生可期待的权益”的类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郑敏杰在原审提起诉讼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涉案域名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郑敏杰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