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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714号原告:王某,女,藏族,生于1979年9月2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