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714号原告:王某,女,藏族,生于1979年9月2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