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忠环与微山县澎源面粉有限公司、冯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忠环,微山县澎源面粉有限公司,冯伟,冯绪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03-1号原告秦忠环。被告微山县澎源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伟。被告冯伟。被告冯绪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忠环与被告微山县澎源面粉有限公司、冯伟、冯绪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忠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微山县澎源面粉有限公司位于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种口三村的厂房及设备。案外人张美英自愿以其所有的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存款100000元(账号:9040××××73)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忠环的申请及案外人张美英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张美英所有的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存款100000元(账号:9040××××73)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