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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利兵与被执行人孙志钢房屋租赁合同及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兵,孙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兵,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志钢,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利兵与被执行人孙志钢房屋租赁合同及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张利兵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孙志钢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张利兵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志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利兵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志钢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