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罗乘霞与杨建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乘霞,杨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罗乘霞。被执行人杨建荣。申请执行人罗乘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建荣给付其案件款20566.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荣外出打工未归,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