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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丁佩炎与张亚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佩炎,张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丁佩炎。被执行人张亚君,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牟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2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亚君在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北正阳路东新潮小区2号A座151号有房产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亚君在在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北正阳路东新潮小区2号A座151号房产一幢,房产证号为烟牟权证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从送达之日次日开始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