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国球与胡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球,胡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球,个体户。被执行人胡磊,务农。申请执行人刘国球与被执行人胡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因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4日查封了胡磊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县渌口镇漉浦东路熙园小区房屋一套,2015年4月2日委托湖南新融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2015年4月9日湖南新融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湘新融达房估(2015)第10815号报告书,函告本院该房屋市场评估总价为人民币为三十五万二千一百元整(¥:352100.00)。2015年4月14日本院委托株洲市彩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该套房屋,2015年5月22日尹新辉以354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备案确认书为湘株工商拍备字2015-36号。刘国球对不能获清偿债权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