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李从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李从兵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00号原告: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从兵,男,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从兵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5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