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区振强与何国东、黎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振强,何国东,黎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区振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21X。委托代理人何玉卿,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健,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国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横坑村***号,身份证号码:×××3233。被执行人黎晓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号*座*梯701,身份证号码:×××0029。关于申请执行人区振强与被执行人何国东、黎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国东、黎晓敏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区振强支付借款60000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何国东、黎晓敏负担。因被执行人何国东、黎晓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区振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43元,由被执行人何国东、黎晓敏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高明区五大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何国东、黎晓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区振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国东、黎晓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何国东、黎晓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区振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533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熙代理审判员 冯华品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