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彦霖与桑化婷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王彦霖,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被申请人桑化婷,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申请人王彦霖因被申请人桑化婷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桑化婷的丈夫胡杨名下的新HXXX**号纳智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彦霖向本院提供了自己私有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编号:阿市房字X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桑化婷的丈夫胡杨名下的新HXXX**号纳智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费10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