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崔贺诉被告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贺,杨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451号原告崔贺,男。被告杨小勇,男。原告崔贺与被告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