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罗学刚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聪明,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罗学刚。被告:曹兰国。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艳,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诉被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罗学刚、曹兰国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来安县半塔镇小山村蛇过路组负担。审 判 长 王焕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范 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