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运兵与周立兵、周小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兵,周立兵,周小芹,侍贤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张运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叶裴,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兵,居民。被告周小芹(又名周芹),居民。被告侍贤宝(又名侍小宝),居民。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维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裴、被告周立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芹、侍贤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运兵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周立兵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由被告周小芹(周芹)、侍贤宝(侍小宝)担保,有借据为证。被告周小芹、侍贤宝是夫妻关系,在其居住地,被告周小芹又称周芹,被告侍贤宝又称侍小宝。三被告均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手印。三被告至今未归还该笔借款。原告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周立兵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周小芹、侍贤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周立兵辩称:借原告款45000元属实,借款为30000元,包含利息为45000元,同意还款。周小芹是我家小孩堂姑,街上人都叫他周芹,侍贤宝是我家小孩姑爷,街上人都叫他小宝子。被告周小芹、侍贤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立兵向原告张运兵借款45000元,被告周小芹、侍贤宝提供保证担保,三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运兵人民币肆万伍仟正,45000,担保人:侍小宝、周芹,经手人:周立兵,2014年8月5日。”原告持据索款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周小芹又名周芹,被告侍贤宝又名侍小宝。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周立兵答辩、借条、沭阳县悦来镇枣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周立兵向原告张运兵借款,双方系自然人之间借贷现金,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周立兵归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立兵辩称借款为30000元,包含利息共计45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周立兵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小芹、侍贤宝为被告周立兵对原告所负债务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周小芹、侍贤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立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运兵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周小芹、侍贤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周立兵、周小芹、侍贤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巧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