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市管理委员会,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宾馆,济南檀园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振奎,管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宾馆,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传昌,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檀园宾馆,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波,经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2)长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南市管理委员会、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宾馆、济南檀园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长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