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7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月23日生育男孩刘某甲,2009年7月23日生育男孩刘某乙。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姻基础牢固,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好的。在共同的婚姻生活当中,夫妻双方有摩擦是正常的,但只要原、被告没有重大的矛盾冲突和纠葛,相互扶持,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上诉人刘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缺乏了解,没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被上诉人还强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从此以后一直分居,已没有和好可能。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离婚。被上诉人何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辩称,如果对方补偿20万元,就同意离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双方都认可结婚前几年感情很好,后因男方与女方家庭产生矛盾,引起双方感情逐渐冷淡。双方性格太强和缺乏包容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最大的障碍,只要双方摒弃前嫌,懂得夫妻互谅互敬的重要性,在已生育两个小孩的情况下,和好完全有可能。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目前状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湘沅审 判 员 吕伟文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