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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增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新塘人民法庭拟稿人:潘秀麟事由:离婚纠纷附件: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黎某,现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莫荣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现在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石新大道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以与被告黄某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潘秀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