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邹金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6500元(含诉讼费2992元、执行费35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