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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许元璋诉胡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璋,胡春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许元璋,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黄骅市.被告:胡春芳,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元璋与被告胡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元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元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