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大海与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海,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李大海。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北路47弄39号3幢二楼201室。负责人:王松秋。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章桥村7组。法定代表人:马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海与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海撤回对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