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美珍与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韦文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美珍,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韦文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85号申请人梁美珍,1974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万利广场1108号。法定代表人刘艳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韦文果,1977年7月15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钦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梁美珍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韦文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执字第3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申请执行人:梁美珍,女,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九隆镇兴隆路80号被执行人:韦文果,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围村村鸡屯49号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1108室本院在执行梁美珍申请执行韦文果、河南省荣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侵权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茅丛绿审判员茅丛绿审判员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