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城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世斌与朱文华、朱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斌,朱文华,朱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刘世斌。被告朱文华。被告朱英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斌与被告朱文华、朱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世斌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