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进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进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进步,男,1969年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2012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梁某某,是被告人梁进步的妻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进步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进步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进步于2015年1月10日18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紫华路某某酒楼花园小厅,趁被害人侯某美不备之机,扒窃侯某美挂在椅背衣服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认为被告人梁进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进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松、陈某桥、吴某林、钟某珍的证言,被害人侯某美的陈述,被告人梁进步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进步扒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进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协助下向被害人侯某美退赔赃款,且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梁进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进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