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反诉原告赵建功诉反诉被告焦作市克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功,焦作市克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93号反诉原告赵建功,男,汉族,从事个体,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玉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焦作市克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东路张家屯北路。法定代表人田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赵建功诉反诉被告焦作市克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以本诉中与反诉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功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反诉原告656元,其余656元由反诉原告赵建功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