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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家禄与勾大华、张安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8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禄,勾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禄,男,汉族。被执行人勾大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家禄与勾大华、张安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勾大华名下位于当阳市新民小学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玉阳×××)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勾大华名下位于当阳市新民小学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玉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