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家禄与勾大华、张安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8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禄,勾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禄,男,汉族。被执行人勾大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家禄与勾大华、张安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勾大华名下位于当阳市新民小学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玉阳×××)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勾大华名下位于当阳市新民小学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玉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