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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有彬与王绍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何有彬,被执行人:王绍清,本院在执行何有彬申请执行王绍清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荔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晏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