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韩淑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韩淑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责人:陈德棉,行长。委托代理人:姚金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淑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诉被告韩淑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人民币9596元,并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事实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撤回对被告韩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担。多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6.12元,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 宁 华人民陪审员 吴 滨人民陪审员 何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