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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58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法。被执行人: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国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6月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010.00元,执行费32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卓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