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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艳辉与李海雁、张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辉,李海雁,张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刘艳辉,女,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海雁,男,47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忠福,男,45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辉诉被告李海雁、被告张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辉撤回对被告李海雁、被告张忠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237.00元。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