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卫、胡红益与胡红益、余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胡红益,余兴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573-1号原告:张卫。被告:胡红益。被告:余兴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为与被告胡红益、余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回对被告胡红益、余兴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人民陪审员 薛春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卢珂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