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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军与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鹿璟村鹿怡居*座***房。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78********。被执行人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1103房,组织机构代码79628343-9。法定代表人董笑容。关于李军与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6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利息等合计39289.0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8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森普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另案处置,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