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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赵克强与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625号赵克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莎,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87701-6。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钟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志伟,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强与被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克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强撤回对被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赵克强负担。审判长 阮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