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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茂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杜茂强,男,50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1、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杜茂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杜茂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XXXX号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