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党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培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