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国琴与许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琴,许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朱国琴,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钧,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小平,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金凤,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琴诉被告许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建伟陪审员 周训玲陪审员 徐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