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东诉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东,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东,男,黎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东与被执行人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曾某的财产状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曾某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五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金标代理审判员 符旭辉代理审判员 黄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羚丽 搜索“”